白癜风前期 http://pf.39.net/bdfyy/zjft/200123/7771841.html 年6月2日,睢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下达睢农(种子)罚[]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位于睢宁县邱集镇王林村八组的睢宁县某农资加盟店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行为依法受查处。处罚决定书载明: 3月31日,睢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邱集镇该农资门市检查时发现:荃银R徽两优水稻种,外包装标注:审定编号:皖审稻,净含量:克/袋,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皖)农种许字()第号,检测日期年10月,引种号:(苏)引种()第号,生产单位: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适宜区域:适宜在安徽省一季稻区推广种植;江苏省淮河以南稻区;湖北省鄂西南以外的稻瘟病无病区或轻发区中稻引种;河南省南部稻区;江西省南昌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吉安市、景德镇市、赣州市、九江市稻瘟病轻发区作一季稻种植;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 4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4月8号对当事人进行补充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稻是主要农作物。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种子徽两优外包装上标注“…江苏淮河以南稻区…”;经查询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大数据平台该品种在江苏引种备案区域“江苏淮河以南稻区”,品种标注与引种备案信息相一致。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1号)文件第二条“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种子应当审定未经审定。 ......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种子59.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睢宁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扫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徐州市农业农村局或睢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该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今年以来,徐州市雎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了多起超适宜种植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案件。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xuzhoushizx.com/xzsxw/10121.html |